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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maya_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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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记协严厉谴责陈永洲涉嫌虚假报道等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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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0-29 16:10:02 | 只看该作者
下图明确说明了我的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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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10-29 21:14:22 | 只看该作者
[quote=韬光晦影,44834]maya描述《新快报》之前疯狗之后落水狗很形象。我也不否认。
不过,我的重点是,长沙警方这次在程序正义上做的也很差。如果他是去抓嫖的,那就告诉人家“你嫖了我来抓你”,而不是抓了人家的嫖,然后在电视上说你传谣。如果你是去抓人家商业贿赂的,同时...[/quote] 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。你连陈永州因为什么罪被逮捕都没搞清楚,就在这里谈什么法律什么程序。。。唉,真让我失望。看你还是能讲道理的人,建议你多看,多思考,避免被人忽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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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10-29 21:28:42 | 只看该作者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

罪体
行为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,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这里的捏造,是指凭空编造、散布,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、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。
客体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这里的商业信誉,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,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、商业道德、技术水平、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。商品声誉,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、品牌、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。
罪责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。这里的故意,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。
罪量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参照《追诉标准》的规定,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(1)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(2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、破产的;②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处罚
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,犯本罪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刑法第231条规定,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。

我给你科普了法律知识,顺便也请你给我科普一下,你所说的警方违反程序是指什么事?我看你说了这么多都没具体说。 不要学公知们玩抒情,象普通人那样,说实在话,这样的讨论才有意义。你转的那个微博,有几个观点我是赞同的,比如不要急着剃光头,比如严查三一重工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。但是整篇文章,由于充斥着公知惯用的抒情手法和阴阳怪气的腔调,因而散发出一种令人作呕的酸臭气,这样的文章即便有亮点,别人也早吓跑了,只能臭气相投的人之间互相吹捧。知道为什么公知精英们总是失败么?因为他们不得人心。为什么不得人心?除了他们屁股不正,没有代表老百姓利益之外,另一个原因就是他们说话酸臭酸臭的,老百姓听不进去。你最好不要学他们。那个微博里提到的吴法天,我想你应该知道吧。老牌的右派公知了,在我们这个论坛上很多人还光屁股的时候,他就开始骂政府了。就是这么一个人,硬生生让现在的公知们恶心成自干五了。很说明问题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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