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网中国
标题:
【热点】 不作死就不会死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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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maya_i
时间:
2013-10-28 12:48
标题:
【热点】 不作死就不会死~
新浪认证的《新快报》要闻部主编(网名边城蝴蝶梦)昨晚23点08分的微博:
“湖南官场估计都在暗骂长沙警察多事。
中纪委巡视组马上来了,低调都来不及,这时还高调抓记者。
主动惹祸上身,真是猪一样的队友!”
最新消息:
新快报有关负责人已被控制。调查组已到新快报。
陈永洲在交代材料上写了很多人,从央视的画面看,就有朱宗文(原21世纪经济报道资深记者、现某财经媒体主任,以前专写三一负面),王中(新快报主任)、三一重工、《新快报》、40万、中联中科负面被禁等。涉及面会更大。
证监会、公安部、中宣部等几个部委,正在部署严厉打击媒体有偿新闻、虚假报道的行动。一张大网已经拉开。目前,新华网、北京媒体、浙江媒体、上海媒体、广东媒体。。。不少媒体中高层、一线采编,已经被请“喝茶”了,尤其是盯住上市公司不放的。同时,不少公关公司,也正在被调查。
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新浪、百度、搜狐等这些新闻网站的严格归口管理问题。陈永洲事件则加快了这个进程。
作者:
韬光晦影
时间:
2013-10-29 08:57
前两天看了个微博,说记者收钱有四种:一种是新闻发布会的车马费,99% 记者会收。一种是收钱帮企业做正面报道,属红包,估计50%有能力者会收。一种是负面报道被监督方给的封口补偿费,灰色收入,真遇到的记者估计20%左右会收。一种是陈永洲收的这种钱,黑钱,99%的记者不会收。
韬光我相信在记者人群中,收钱当枪手绝对是普遍现象。我也不相信不收黑钱的记者有99%那么多。
不过这次事情里面,程序正义必须要体现出来。而长沙警察这方面做得很差。要么是他们根本不在乎舆论的感受,要么就是蠢得不知道怎样对待这种舆论。
作者:
雨中过客
时间:
2013-10-29 09:47
我相信狗咬狗。JC又被当枪使了。唉,本来就是枪。
作者:
maya_i
时间:
2013-10-29 10:09
[quote=韬光晦影,44736]前两天看了个微博,说记者收钱有四种:一种是新闻发布会的车马费,99% 记者会收。一种是收钱帮企业做正面报道,属红包,估计50%有能力者会收。一种是负面报道被监督方给的封口补偿费,灰色收入,真遇到的记者估计20%左右会收。一种是陈永洲收的这种...[/quote] 涉嫌刑事犯罪,警方依法逮捕,有什么问题?不要以为操纵的媒体就可以无法无天。现在的记者自以为操弄媒体就可以呼风唤雨为所欲为,所以我说,不作死就不会死。
作者:
雨中过客
时间:
2013-10-29 15:15
楼上专家给解释下,网上看到的,说损害商业可以跨省抓,受贿不能跨省。是不是这么回事,还是都可以跨省?
作者:
mf好好好
时间:
2013-10-29 17:35
奉劝5楼的版友不要和新闻联播水渠版置气,不要理会他,当他不存在就好。不然他劲头更足了!
作者:
maya_i
时间:
2013-10-29 20:55
[quote=雨中过客,44831]楼上专家给解释下,网上看到的,说损害商业可以跨省抓,受贿不能跨省。是不是这么回事,还是都可以跨省?[/quote] 损害商业信誉罪
罪体
行为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,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这里的捏造,是指凭空编造、散布,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、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。
客体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这里的商业信誉,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,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、商业道德、技术水平、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。商品声誉,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、品牌、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。
罪责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。这里的故意,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。
罪量
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参照《追诉标准》的规定,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(1)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(2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、破产的;②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3处罚
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,犯本罪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刑法第231条规定,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。
作者:
maya_i
时间:
2013-10-29 20:57
至于有人说警察不能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。。。这种已经超越了法盲的范畴,属于智商问题,没有科普的必要了。
作者:
雨中过客
时间:
2013-11-9 22:04
[quote=maya_i,44877]至于有人说警察不能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。。。这种已经超越了法盲的范畴,属于智商问题,没有科普的必要了。[/quote] 别偷换概念了,这里说的跨省,是管辖权的问题。刑法里有没规定管辖权,到底你法盲还是我法盲?
作者:
雨中过客
时间:
2013-11-9 22:05
别偷换概念了,这里说的跨省,是管辖权的问题。刑法里有没规定管辖权,到底你法盲还是我法盲?
作者:
zxc51405140
时间:
2013-11-13 18:35
真真假假 都搞不懂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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