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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“面子”问题 —— 也谈聂树斌案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抵押菠萝兔    时间: 2013-6-2 19:36
标题: “面子”问题 —— 也谈聂树斌案
所谓“聂树斌案”首先是指发生于1994年的聂树斌奸杀康某案,该案于1995年判决聂树斌死刑并执行;其次,是指2005年由媒体披露的系列强奸、杀人案犯王书金主动坦白自己是奸杀康某的真凶,由此,就发生了一个需要给予复查、纠正的“聂树斌案”。
2005年与王书金案相关的“聂树斌案”被披露后,由于是显而易见的事实,舆论中无论是非法律专业的还是法律专业的,都一致认定了聂树斌的被冤。假如中国实行的是如美国那样的陪审员制度的话,聂树斌的被平反一定会得到陪审员们的绝对支持。但是,从2005年至今经历八年之久,尽管舆论始终没有忘记“聂树斌案”, 聂树斌的被平反还是不能有一个眉目。因此,所谓的“聂树斌案”已经越来越有了第三层含义:尽管显而易见,却难以给予纠正的“聂树斌案”。
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和法律体系之中,由于真凶的出现而发现一件陈年旧案是错案,都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。当人类有了刑法,也就相应有了冤案的发生,古今中外无不如此。不考虑渎职行为等因素,仅仅从侦查、审判的专业性而言,无论制度设计得如何精致、合理,都存在着发生冤案的可能,毕竟对犯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主观意志,不同的办案人员有着不同能力的判断,有着专业水准的差别。
比如,我在从事侦查工作时候,就帮助纠正了不少同事办理的和其它部门所办理的案件,这些案件有无罪而判断成有罪之“冤”,有将有罪判断为无罪之“冤”,主要来说是办案者业务能力所致;我自己所侦办的案件是否就绝对无差错?尽管没有发现,但理性角度来说,我也不能保证100%无“冤”。因此,系于冤案发生的客观性,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和法律体系都一定需要配套纠正、平反冤案的机制。
对冤案进行纠正、平反的机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特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,所谓程序与其说是侦办、审判的程序,不如说是防止和纠正冤案的程序。但是程序本身毕竟不是实体,在中国这样法律传统的国家,纠正冤案的涉及因素往往超越于程序之上,往往在法律以外。这是事实,不得不要客观承认。“文革”结束之后,平反的冤案数以千万计,主渠道并非司法。“聂树斌案”的平反恐怕也是如此,其障碍并非在法律本身,而在于某种微妙的利益。就法律本身而言,“聂树斌案”的平反所需要的业务判断能力并不需要高手执行,最平庸的法律人士也足够可以完成审理工作。障碍所在,恐怕是1994年聂树斌奸杀康某案经办者们的面子等利益。
1994年聂树斌奸杀康某案经办者们的面子等利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,未必局限于这些人本身。清末杨乃武、小白菜一案的平反中,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情节,当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进行申冤的活动已经说服大多数朝臣时,恰好四川巡抚丁宝桢到北京公干,丁宝桢听说这一跟他没有丝毫直接关系的案件后大发雷霆,警告朝廷不许给杨乃武、小白菜平反,吓得刑部只好把平反工作搁置下来。丁宝桢以敢于杀掉慈禧所宠爱的太监安德海而有刚正不阿之名,令朝臣们无不畏惧。
那么,丁宝桢阻止与他无关的案件平反的理由是什么呢?他认为,杨乃武、小白菜一案轰动舆论,如果给予平反,地方官就会失去面子和威信,以后地方官就不容易做了。丁宝桢并无私利在其中,因此,他阻止平反的这个理由是大公无私的,非常有力。杨乃武、小白菜一案最终得以平反,是外国人的媒体也积极参与到了舆论当中,嘲笑中国竟然连这样普通的案件也不能解决,导致慈禧震怒,要维护整个朝廷和国家的面子。
简单而言,丁宝桢要维护官员的面子,慈禧要维护国家的面子,慈禧的权力高于丁宝桢,于是杨乃武、小白菜一案得以平反,国家的面子超越了官员的面子。“聂树斌案”的平反与否,恐怕症结也在这里。
作者: BLACK    时间: 2013-6-4 06:51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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